(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善顺与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顺,王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王善顺。被告王磊。原告王善顺与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任忠于2015年9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顺、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善顺诉称,我于2012年在被告王磊属下做工,被告王磊欠我工钱4920元,同时被告王磊向我借款22600元,合计27520元,至今没有归还。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磊向我给付欠款27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磊辩称,我确认欠原告王善顺等5人的钱,但是现在没有钱予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间,被告王磊组织原告王善顺等5人在柴林尚城项目工地进行消防工程施工。2013年2月8日,经结算,被告王磊确认欠原告王善顺劳动报酬492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王磊未向原告王善顺支付欠款,原告王善顺遂向本院五里界人民法庭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王善顺撤回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226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原告王善顺当庭出示的欠条一份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被告王磊欠付原告王善顺4920元劳动报酬不予清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王善顺要求被告王磊支付4920元劳动报酬的主张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善顺支付劳动报酬4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为254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