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秀芳申请李石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芳,李石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宕昌县阿坞乡,农民。被执行人李石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16.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石关外出务工,回家日期不确定。其本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标的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