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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兰平与河北鹏烨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兰平,河北鹏烨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梁兰平,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鹏烨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分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兰平与被执行人河北鹏烨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华审 判 员  张英利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