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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7号原告: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轩,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日照市广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