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