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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