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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职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