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职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