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商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商初字第00445号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兴阳广场A区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清、黄正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137号。负责人刘长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盐城市爱唯尔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