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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在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在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周全,该社文成分社主任。被告李在江,男,死亡于2015年7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在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李在江于2015年7月24日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