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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田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斌,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郑东新区,但实际办公场所现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7号河南宾馆1号楼2层,此外,本案属于违约之诉,并不涉及房产权属,以房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不当,因此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合适。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的注册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一大街北1幢25层1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丽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