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壹百针织有限公司与邱杰秋、周文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壹百针织有限公司,邱杰秋,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壹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石滩镇三江荔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杰秋。被执行人周文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壹百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杰秋、周文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10793.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106元和公告费6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邱杰秋、周文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壹百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对被执行人邱杰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民委员会伟莲服饰贸易行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大禾田(土名)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981439、C698144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得款5550000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41368元。对余下的款项,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堂辉审判员 钟伟志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