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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国楚与陈干初、曾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楚,陈干初,曾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楚。被执行人陈干初。被执行人曾和平(系陈干初之妻)。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干初、曾和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国楚欠款4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平均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干初、曾和平的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