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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9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邢海规与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先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规,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45-2号申请执行人:邢海规,男,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郑先东,男,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邢海规与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先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先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