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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赵曰聪、宋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5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褚衍生,该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统山,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赵曰聪,滕州市东瑞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永文,滕州市蒋庄煤矿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震宇,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赵曰聪、宋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诉赵曰聪、宋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吕世峰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