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第0182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212号佳英综合楼502号。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工程款639245.15元及利息11794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3880元,申请执行费1008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7811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