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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郝卓荣与韩洪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洪梅,郝卓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洪梅,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卓荣,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G337701()。诉讼代理人:林浩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洪梅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2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房屋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