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申请人蔡腾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蔡腾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龙财大楼1、7、8楼,组织机构代码89230374-3。负责人王纪军。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腾雄,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申请人蔡腾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843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蔡腾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813663.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做出保全裁定。为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自愿承担因财产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蔡腾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813663.07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卉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