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玉娣、霍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娣,霍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435号-2申请执行人曾玉娣,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霍锦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曾玉娣诉霍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霍锦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曾玉娣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46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霍锦强的财产情况,暂没发现被执行人霍锦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霍锦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