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在审理原告吴新春诉被告吴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春,吴新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吴新春,男,汉族,1956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明,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在审理原告吴新春诉被告吴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新春负担。审 判 长 李太杰审 判 员 苏红雨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