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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行查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与苑广清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苑广清。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苑广清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5)第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沾国土监申字(2015)第18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沾国土监申字(2015)第18号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