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苑洪章、侯文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洪章,侯文祥,侯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306-4号申请人苑洪章,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侯文祥,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侯志永(曾用名侯大勇),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文祥、侯志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文祥、侯志永在银行的存款84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