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87-1号原告: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炳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峙,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诉被告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福盛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湖北六建公司在丹江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20万元债权予以查封扣押,并对原告福盛公司所有的鄂c82299号小型普通客车亦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82299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扣押。二、解除对被告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20万元债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义明审判员 王少波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