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兴荣与龚建军、冯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荣,龚建军,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何兴荣,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龚建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冯静,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何兴荣依据本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龚建军、冯静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建军住房公积金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