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杨振远、徐艳艳、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峰,杨振远,徐艳艳,杨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79号原告白晓峰,男。被告杨振远,男。被告徐艳艳,女。被告杨玉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峰诉被告杨振远、徐艳艳、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白晓峰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