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214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中杉,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莺,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