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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与沈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沈建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09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L2129887-3。负责人:赵文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敏,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经销处财务,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建荣,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缺席)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诉被告沈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肇一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洪达及人民陪审员林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曲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石材销售的个体业户。2013年6月,被告承包盘锦市兴隆台霞光府海泉湾住宅小区园林绿化工程,与原告协商购买各种规格石材,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及时将被告所需���材及时送至被告处,但被告未及时给付石材款,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拖欠石材款600,000元。被告在2014年11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货款事实,现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欠给付,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石材款6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建荣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承包盘锦市兴隆台霞光府海泉湾住宅小区园林绿化工程,需要大量石材,经与原告协商,自愿达成石材供货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需求为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石材,并送至被告承包的小区工地。截止2014年11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7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今欠沈阳金河石材公司石材款: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欠条上有被告��建荣本人的签名。以后被告又给付原告价款100,000元,现尚欠原告石材款6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收货单12张,结账明细单、欠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加工完的货物送到被告的指定地点即盘锦市兴隆台霞光府海泉湾住宅小区。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现拖欠该货款明显是违反了双方约定。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货物价款600,000元;二、被告沈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缘金河石材经销处货物价款6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建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沈建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林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