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于春梅与薛春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梅,薛春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于春梅,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于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薛春风,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靳秀英,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梅诉被告薛春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