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吴其伟被执行人南宁铁龙装卸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98-3号一楼2-12号。法定代表人梁义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其伟申请执行南宁铁龙装卸搬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宁铁龙装卸搬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铁龙装卸搬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宁铁龙装卸搬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2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