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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64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459号。受理日期:2015年9月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H08**小汽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长福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7.15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燕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