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丽玲与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玲,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玲,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志浩。申请执行人吴丽玲与被执行人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泉丰劳仲案(2015)1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洛江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