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进、高显虎等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高显虎,高祥茂,汪某,魏某甲,李某甲,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别名“张浩然”���,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达、周玲,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显虎(绰号“小虎”),农民。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011年5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祥茂(绰号“小开”),农民。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五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章立欢,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汪某(绰号“小贵州”),农民。200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014年11月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别名“刘伟”),农民。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判决宣告以前已被羁押28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家言,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兵”),农民。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011年5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别名“罗军”、“罗君”),农民。2013年1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高显虎、高祥茂、汪某、魏某甲、李某甲、罗某甲分别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及其辩护人李达、周玲、被告人高显虎及其辩护人赵香球、被告人高祥茂及其辩护人章立欢、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家言、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进伙同被告人魏某甲、高祥茂、胡海波(已判决)、黄贤(已判决)���人在浙江省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家山村一空房子内、江家山龙凤公墓附近的半山腰处、堰山机动车考试场地附近的半山腰上、丁家山龙王庙附近的山上、新政村墓地、衙前桔子地旁的空房子等地开设赌场,吸引大量赌客参与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共开了六十余天,赌场内以“硬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场抽头获利在一千元以上。期间,被告人黄进雇佣被告人高祥茂作为赌场“桌角”,雇佣被告人魏某甲、胡海波、黄贤作为赌场望风人员。被告人高祥茂协助抽头,帮庄家吃赔,作为“桌角”在赌场工作十余天,非法获利二千多元。被告人魏某甲从2014年5月起参与望风三四十天,个人获利五千余元。(二)寻衅滋事罪1.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显虎伙同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等人在北仑区小港街道“棒棒糖KTV”内用啤酒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刘某、瞿某,致使��害人刘某、瞿某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头部损伤评定为构成轻伤。2.2014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高显虎纠集高祥茂、罗某甲、汪某等人乘车至北仑区小港街道“滨海府”项目工地,被告人高显虎、高祥茂、罗某甲、汪某等人用榔头将被害人施某停放在该工地内的两辆日立牌液压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砸坏。经鉴定,被砸的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735元。被害人施某花费修理两辆挖掘机脚踏板的费用为人民币17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进、魏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显虎、汪某、李某甲、罗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祥茂的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魏某甲、高祥茂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显虎、高祥茂系累犯。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黄进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场开设时间、场次及每场抽头获利数额提出异议,其辩称:赌场开设时间为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在小港开设共计30余场,偶尔一天一场,每场抽头获利800元至1000元。被告人黄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的赌场开设天数、场次和抽头获利数额偏多、偏高,证据不充分,应以黄进当庭供述的内容就低认定;2.黄进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赌场开设的地点较为偏僻,参与赌博人员相对固定,对社会危害较小;4.黄进仅是赌场工作人员,而非老板,系从犯;5.黄进家中经济困难。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祥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未表异议,但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提出异议,其辩称:自己在��场做“桌角”和“吃草”不到十天,先是在赌场赌博,后偶尔帮庄家看牌,防止其他赌客换牌。被告人高祥茂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高祥茂在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中均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高祥茂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随意殴打他人的罪行未表异议,但对指控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罪行提出异议,其辩称:事先不知道是去砸工地,到工地后其没有下车,更没有动手砸挖机。被告人高显虎、魏某甲、李某甲、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表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高显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打架是双方喝醉之后发生的,高显虎并没有指挥他人参与殴打;2.高显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3.高显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施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魏某甲的犯罪情节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2.魏某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魏某甲为赌场望风,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魏某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4月起,被告人黄进伙同他人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家山龙凤公墓附近的半山腰上、江家山村的一空房子内、堰山考场附近的半山腰上、丁家山龙王庙附近的山上、新政村墓地、衙前村桔子地旁的一空厂房内等多处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开设共计60余天,每天两场,每场抽头获利1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高祥茂受黄进指使,在赌场做“桌角”,负责帮庄家吃赔等工作,共计10余天,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4年5月底起,被告人魏某甲受黄进所雇,为该赌场望风30余天,非法获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至7、8月,其和“烤鸭”、“董老师”合伙在北仑、镇海等地开赌场,赌“小牌九”。其中在北仑小港的有6个赌场地点,分别是江家山龙凤公墓旁的半山上、江家山村里的一空房内、堰山考场附近的半山腰上、丁家山龙王庙、新政村墓地、衙前桔子地旁的空厂房里,在小港开了60余天场子。其叫来望风的有胡海波、黄贤、魏某甲,他们望风两三个月。高祥茂是其叫来做“桌角”的(帮推庄的人吃钱、赔钱),做了十余天,因为速度太慢了,其就不让他继续做了。后来高祥茂就在场子里“吃草”(庄家赢钱会给“吃草”的小钱),吃了十余天。赌场一天两场,每场抽头约1000元,好的时候能抽到2000余元。2.被告人高祥茂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8月,“浩然”让其到赌场帮忙,刚开始做“桌角”,做了五六天。后来“浩然”嫌其手脚慢,让其给推庄的打下手(帮推庄的喊通杀及计算盈亏),做了十余天。赌场以“硬牌九”形式赌博,地点在丁家山龙王庙旁、堰山考场旁的半山腰上、新政村墓地里、衙前桔子地旁的废厂房,一般是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抽头2000元左右。其在赌场工作了十三四天,一共获利2000余元。赌场望风的有“刘伟”、胡海波、黄贤等人。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底至8月,其到“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开的赌场望风,和其一起望风的有胡海波、黄贤。赌场在丁家山龙王庙开了20天左右,新政村的山上开了7天左右,在堰山考场开了7天左右,在衙前桔子林开了1天。赌场每天一般两场,其参与望风三四十天,总共获利五六千元,都是“浩然”给的。4.同案犯黄贤的供述:2014年7、8月,“张浩然”在丁家山龙王庙旁、堰山考场旁的半山腰上、新政村墓地里等地开设赌场。其受“张浩然”所雇在赌场望风30余天,获利3000元左右。赌场望风的还有魏某甲、胡海波等人,魏某甲望风的时间比其要长一点。“小开”是“俏脸”(帮推庄的人收钱、赔钱),有时也在抽头。赌场每天两场,每场抽头大概5000元左右。5.同案犯胡海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至8月,“浩然”(黄进)在堰山考场等地开设赌场,叫其去望风。赌场赌“硬牌九”,一天开两场,一场抽头三四千元。其望风六七十天,获利7000余元,钱是“浩然”给的。和其一起望风的还有魏某甲(绰号“刘伟”)、黄贤等人。魏某甲和黄贤望风都有五十天左右。其望风期间,“小开”(经辨认,系被告人高祥茂)都在赌场工作,帮忙抽头,他至少参与二三十场,在小港十余场。6.证人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8月,“小开”(经辨认,系被告人高祥茂)叫其到“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开的赌场里望风。之后其在龙王庙望风四五次,在堰山考场的半山腰上望风三四次,在衙前桔子地望风两次,在新政村墓地望风一次。赌场一天两场,赌客大约20多人,每场抽头5000元左右。高祥茂是在赌场里做“俏脸”的,有时候也做“桌角”,他在赌场呆了2个月左右。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至8月,“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打电话让其去他的赌场赌博,赌场有好几个地方,有丁家山龙王庙、堰山考场的山上、新政村的山上等,都是在空地上搭个棚,然后以“硬牌九”的形式赌博,每天两场,赌客约20余人。赌场工作人员有“小开”(经��认,系被告人高祥茂)、“刘伟”等人。8.证人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3、4月,“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打电话让其去他的场子里赌博。“张浩然”的赌场开在堰山考场附近的半山腰上、江家山的一空房间、丁家山的龙王庙等地。其去赌的时候,“小开”(经辨认,系被告人高祥茂)在抽头当“桌角”,一场抽头起码2000余元。赌场开设的时间是2014年3、4月至8、9月,每天两场,赌客二三十人,赌“硬牌九”。9.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8月,其到黄进开的赌场赌博,去了两三次。赌场开在丁家山、新政村的山上等地,赌“硬牌九”,每场抽头二三千元。赌场的工作人员都是黄进的“小弟”(经辨认,系被告人魏某甲、高祥茂等人)。10.证人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3、4月,“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和“烤鸭”在小港开赌场,地点有堰山考场附近的半山腰上、新政村墓地、丁家山龙王庙、衙前桔子地等。其去赌的时候,赌客有三四十人,赌场抽了5000元。其知道赌场一天两场,赌“硬牌九”,每场抽头多时达万元,少时也有2000余元。11.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开了赌场,还联系其去赌场赌博。赌场开了两三个月(六七十天),一天两场,每场能抽头三四千元。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小开”(经辨认,系被告人高祥茂)在抽头,“小胖”、“小亮”(经辨认,系被告人魏某甲)在望风。12.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7月,其到“张浩然”(经辨认,系被告人黄进)在小港开的赌场赌博,赌“硬牌九”。每场赌客约20个,抽头两三千元。13.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进、高祥茂、同案犯胡海波分别对赌��开设地点进行了辨认。二、寻衅滋事的事实(一)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显虎伙同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棒棒糖KTV”用啤酒瓶等殴打被害人刘某、瞿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显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夏的一天晚上,其和“长毛”、“小贵州”(经辨认,系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等人在“棒棒糖KTV”包厢喝酒唱歌。凌晨,其听到包厢门口很吵,就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之后有人骂其,其和包厢的人就与对方打了起来。打的时候,其从包厢拿了啤酒瓶,往对方身上砸,还用脚踹了几下。2.被告人汪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的一天晚上,其受李某甲之邀至“棒棒糖KTV”包厢喝酒。后高显虎与他人在包厢外���的走廊上打架,其和李某甲就上前帮助高显虎将对方2人打倒在地。3.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5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其和高显虎等人在“棒棒糖KTV”唱歌。5月19日3时许,高显虎嫌包厢外面太吵,准备拿啤酒瓶砸对方,其上前夺下啤酒瓶。高显虎又去掐对方脖子,之后双方在走廊里打了起来,其与高显虎、汪某一起将对方2人打倒在地,但仅是拳打脚踢,没有使用过工具。4.被害人瞿某的陈述:2013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其在“棒棒糖KTV”8810包厢外的走廊上被四五个人殴打,后脑被啤酒瓶砸伤,脸被打肿。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3年5月19日凌晨,其和瞿某等人在“棒棒糖KTV”8810包厢内唱歌喝酒。瞿某称他多次被隔壁8811包厢的人叫成服务员。后瞿某在包厢外被8811包厢的三四个男子殴打,其上前劝架也被对方3人打了。对方将其打倒在地,还用啤��瓶砸其头部。6.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19日凌晨,其在“棒棒糖KTV”810包厢,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过了约5分钟,1个陌生的年轻男子冲进来,将其包厢里的啤酒瓶全部打翻。过了约2分钟,其走出包厢,看到朋友刘某和“小诚”躺在走廊上,满头是血,就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魏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其和瞿某等人在“棒棒糖KTV”8810包厢内娱乐,瞿某称他多次被隔壁8811包厢的人叫成服务员。后来其下楼回到车里,接到女友罗某丙来电,称“小龙”和瞿某被人打了,打人者也下楼了。其当时看到对方四五个男子和一两个女子上了一辆白色轿车,就开车去追,后来追丢了。8.证人罗某丙的证言:2013年5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其和魏某乙、瞿某、刘某等人在“棒棒糖KTV”8810包厢内唱歌喝酒。凌晨3时许,其在包厢门口看到瞿某和刘某被8811包厢���的五个男子打倒在地。五个男子对瞿某和刘某拳打脚踢,还用满的啤酒瓶砸他俩的头。瞿某的头和脸被打伤了,刘某的脑部内出血了。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是“棒棒糖KTV”的服务员,2013年5月19日凌晨,其看到811包厢的两个男子在走廊上殴打810包厢的两个男子,其中811包厢的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先动手打的,穿黑色T恤的男子还用啤酒瓶砸810包厢的一男子头部,其见状就立即向领导汇报。1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其是“棒棒糖KTV”的领班,2013年5月19日凌晨,服务员称两个包厢的客人打架了。其过去看到楼道里有两个客人被打倒在地,其中1个伤得重,头上还留着血。服务员告诉其,受伤的两个男子是8810包厢的客人,打人的是8811包厢的客人。之后其就报警了。11.证人谢某的证言:其是“棒棒糖KTV”的服务员,2013年5月19日凌晨,其和几个服务员在3楼走廊里聊天,听���8810包厢和8811包厢的客人在吵架。吵了一会儿,双方就打起来了,打架的好像就只有五人,其中8810包厢的2人被8811包厢的3人打倒在地,拳打脚踢,还被啤酒瓶砸头。其见状就跟领导汇报了。12.调取证据清单、“棒棒糖KTV”监控录像视频:证明2013年5月19日3时4分至3时6分间,被告人高显虎、汪某、李某甲等人在“棒棒糖KTV”走廊上用啤酒瓶殴打二被害人的经过。13.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刘某被打后的伤势及就医情况。14.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物证鉴定室的损伤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二)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高显虎纠集被告人高祥茂、汪某、罗某甲等人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滨海府”项目工地,用榔头将被害人施某停放在该工地上的2辆日立牌液压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价��为人民币3735元。被害人施某修理被损坏的挖掘机脚踏板花去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显虎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显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夏的一天晚上,“小方”让其带人去滨海府工地砸挖机。其就纠集“小贵州”(经辨认,系被告人汪某)、“罗军”(经辨认,系被告人罗某甲)等七八个人买了榔头,坐黑车到滨海府工地,用榔头把2辆挖机的玻璃都砸了,“罗军”是第一个拿着榔头冲进去砸的。2.被告人罗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高显虎打电话给其称“有点事”。其与高显虎、“小开”(经辨认,系被告人高祥茂)、汪某等人碰面后,一起到了小港医院旁边壹号会��对面的工地。高显虎、“小开”、黄贤等人用榔头砸了2辆挖机,其自己没动手,就拿手电筒给他们照路。3.被告人高祥茂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夏的一天晚上,高显虎打电话给其称“有事情”。其与高显虎、“罗君”(经辨认,系被告人罗某甲)、黄贤、“何兵”等人汇合后,一起到了小港医院旁壹号会所对面的工地,用榔头将工地上挖机的玻璃砸了。4.被告人汪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初的一天,其与高显虎、“小开”、“罗军”等人持榔头坐车至壹号会所对面的工地。其他人都下车去工地里砸挖机,其坐在车里,没有去砸。5.同案犯黄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贵州”(经辨认,系被告人汪某)打电话给其称“有点事情,去帮下忙”。之后其与“小贵州”、“小虎”、“罗军”(经辨认,系被告人罗某甲)、“小开”等人汇合,携带榔头、棍子、手套等工具至小港街道壹号会所对面的工地,将工地里的2辆挖机的玻璃砸坏。“罗军”先动手砸了1辆挖机,其余人也跟着砸了。其拿着棍子在旁看着,没有动手。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4年6月17日晚,其将2辆挖掘机停放在小港医院旁的滨海府工地上,检查完好后就下班回家了。次日早上,其上班时发现2辆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被人故意砸碎、砸坏,于是就报案了。7.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其是滨海府建设工地现场负责人。2014年6月18日,工人发现工地上的2辆挖掘机被人砸坏了,就派李某乙来报案。2辆液压挖掘机都是日立牌,更换玻璃共花了4700元,维修脚踏板花了1700元。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民警对“滨海府”项目工地现场及2辆挖掘机遭损坏的情况进行了勘验的事实。9.地点辨认笔录与照片:证��被告人高显虎、高祥茂、罗某甲、同案犯黄贤分别对砸挖机的地点进行了辨认。10.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明2014年6月17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高显虎等人乘车至“滨海府”项目工地门口,戴手套、持手电筒进入该工地,约3分钟后坐车逃离现场的事实。11.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挖掘机的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735元的事实。12.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证明被害人施某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700元以及修理挖掘机脚踏板花费人民币1700元的事实。13.收条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高显虎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施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另查明:2015年1月8日,民警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天路“英豪足浴店”门口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黄进。同年1月9日,民警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渡口路一棋牌室附近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高显虎、汪某、李某甲和涉嫌开设赌场的高祥茂、魏某甲。同年2月12日,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路口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本案综合性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抓获情况:证明被告人黄进、高显虎、高祥茂、魏某甲、汪某、李某甲、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进、高显虎、高祥茂、魏某甲、汪某、李某甲、罗某甲的身份情况。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仑刑初字第464、574号、(2010)甬仑刑初字第495、496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2)甬奉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书、奉化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宁波市望春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高祥茂、高显虎、汪某、���某甲、罗某甲的前科劣迹及执行情况。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刑初字第574号、(2015)甬仑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魏某甲于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以及同案犯胡海波、黄贤的判决情况。关于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黄进开设赌场的时间、场次和每场抽头获利数额以及被告人高祥茂在赌场的工作内容和时长,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且所供内容能与同案犯黄贤、胡海波的供述、证人梅某、宫某等人的证言基本印证,足以认定。故对黄进、高祥茂当庭所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汪某参与砸挖掘机的事实,有被告人高显虎、罗某甲的供述及同案犯黄贤的供述指证。以上三人在没有诱��、串供等情况下,均供认汪某参与该起罪行,故对汪某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3.被告人黄进、高祥茂当庭翻供,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故对相关辩护人提出的黄进悔罪态度较好、高祥茂如实交代其开设赌场罪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黄进的辩护人提出的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黄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高祥茂的辩护人提出的高祥茂在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魏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魏某甲的犯罪情节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均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魏某甲、高祥茂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黄进、魏某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显虎、汪某、李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秩序;被告人高显虎、汪某又伙同被告人高祥茂、罗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祥茂一人犯两罪,应予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甲、高祥茂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显虎、高祥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显虎、魏某甲、李某甲、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祥茂仅如实交代了其寻衅滋事的罪行,对该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显虎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施某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以上述为由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前一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黄进、高祥茂、魏某甲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对魏某甲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黄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高显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四、被告人高祥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六、被告人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八、被告人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九、被告人黄进、高祥茂、魏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