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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段术珍、沈来仁等与穆立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段术珍。原告沈来仁。原告沈利霞。委托代理人王一钦,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穆立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术珍等与被告穆立武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术珍等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术珍、沈来仁、沈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牧原审判员  申 铭陪审员  张贤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