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09号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西安市日用化学公司院内吉庆阁A座。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