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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光才与经建新、经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才,经建新,经怀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林光才,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经建新,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经怀岭,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林光才与经建新、经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依法扣划经建新银行存款24408.99元,并于2015年6月8日对经建新在工商银行XXX的账户冻结1年,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