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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爱荣与安徽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荣被执行人:安徽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2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爱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5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