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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乙。指定辩护人朱震林,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朱震林、哑语翻译施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乙于2015年7月9日8时许,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门诊大楼12号电梯内,趁被害人史某某不备之机,用左手拉开其挽于左手臂上的拎包拉链,随后将手伸入该拎包内欲窃取财物,被史某某当场发现并抓住其左手,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王乙抓获。经清点,史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91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款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王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乙系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乙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唯认为,王乙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王乙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乙于2015年7月9日8时许,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门诊大楼12号电梯内,趁被害人史某某不备之机,用左手拉开其挽于左手臂上的拎包拉链,随后将手伸入该拎包内欲窃取财物,被史某某当场发现并抓住其左手,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王乙抓获。经清点,史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915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8时许,其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门诊大楼12号电梯内,发现被告人王乙欲窃取其随身拎包内的财物时,而将王乙抓获。经清点,其拎包内有人民币915元及在12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5号王乙即为实施盗窃的男子等情况。2、证人宋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8时17分许,其巡逻执勤时接110指令,至瑞金医院门诊大楼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王乙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等情况。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款照片等证据证实,查获并发还赃款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5、被告人王乙的相关供述证实其盗窃作案的情况,与上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由于王乙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扒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乙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从轻处罚。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纳。据此,综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王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明德审 判 员  卜熙文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