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波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万元及息,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波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