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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波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万元及息,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波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