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聂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雅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兰凌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