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宗建宁与张中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建宁,张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宗建宁,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中奇,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宗建宁与被执行人张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宗建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宗建宁已于2015年7月17日就本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兴执字第2809号),本案系重复立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