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向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向飞,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湖花园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向飞,男,35岁。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湖花园综合楼1号。第三人魏胜平,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向飞、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其他类似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2015)滨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与(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的原告均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均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为方便审理,可将本案并入(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并入(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予以合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