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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上诉人钱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原判予以确认。原判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判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判决后,上诉人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已经在法院提过一次离婚,经过一年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和好,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可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被上诉人多次说要70万才离婚,说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没有破裂而不同意结婚,综上,上诉人钱某某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依法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第二次起诉尚不足以说明感情确已破裂,其主张被上诉人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钱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晓宇代理审判员  杨 轩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秋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