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代晓燕与广安市城南拿铁酒吧、孙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燕,广安市城南拿铁酒吧,孙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代晓燕,女,生于1978年7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城南拿铁酒吧,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和花园A幢一楼门市。经营者孙景飞。被告孙景飞,男,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晓燕诉被告广安市城南拿铁酒吧、孙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代晓燕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代晓燕于2015年9月2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代晓燕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代晓燕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珊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