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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间,被告人林某为给其三个子女办理户口,在福建省福鼎市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于2015年3月30日持该三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文成县公安局巨屿镇派出所为其三个子女办理户口登记。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林某质证无异议的出生医学证明三张;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文成县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方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