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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亚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袁亚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亚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