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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丁荣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荣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一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荣莉,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魏建军,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荣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荣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丁荣莉自2014年9月初至9月底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老洲丁家农民公寓11栋后院,开设牌九楼,提供场所、赌具,以不定额“抽头”形式获取利润。期间共获利三千余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荣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荣莉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判决:被告人丁荣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丁荣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丁荣莉及其辩护人提出丁荣莉提供场所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二审审理期间主动履行财产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希望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丁荣莉于2014年9月份,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老洲丁家农民公寓11栋后院,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并获利三千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7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处了一起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老洲丁家农民公寓11栋后院利用牌九赌博的行政案件,丁荣莉涉嫌开设赌场,于同年9月28日将丁荣莉传唤到案。2、身份信息及无前科证明,证实丁荣莉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3、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在西湖区老洲村丁家农民公寓11栋后门边一露天空地利用牌九进行赌博,牌九楼一百元“开花”,上不封顶,老板是一名三十多岁头发染成黄色的女子。经其辨认,系上诉人丁荣莉。4、证人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其在桃花镇老洲农民公寓参与“牌九”赌博,牌九楼一百元“开花”,上不封顶。经其辨认,赌场老板为丁荣莉。5、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其在桃花镇老洲农民公寓一家十字绣店后面赌“牌九”,每局赌注最少押一百元。赌场开了一两个月时间,还有负责收钱和望风的人。经其辨认,赌场老板为丁荣莉。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桃花镇丁家洲还建房食杂店内经常有人赌“牌九”,赌注最少一百元。赌场有望风及放高利贷的人员。经辨认,赌场老板为丁荣莉。7、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其在桃花镇丁家村还建房的一个食杂店的后院利用牌九赌博,赌场有二十多人在玩牌九,最少押一百元,老板从赌资中抽成,赌场有望风及放高利贷的人员。经其辨认,赌场老板为丁荣莉。8、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其桃花镇老洲村丁家一个食杂店后面参与赌牌九,食杂店老板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利。经其辨认,老板为丁荣莉。9、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桃花镇丁家洲一食杂店内牌九窝点每天有人赌博,赌场是食杂店老板娘丁荣莉开的,另外还有望风及放高利贷的人。10、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桃花镇老洲村丁家农民公寓11栋后门一露天空地上的牌九楼经常有人赌博,赌注最少一百元开花,上不封顶,老板从中抽头。经其辨认,赌场老板为丁荣莉。11、上诉人丁荣莉的供述,供认2014年9月初至9月下旬,其将西湖区桃花镇老洲农民公寓11栋后院作为赌博场所,提供牌九等赌具供他人赌博。赌资大小不固定,小的五元“开花”,大的一百元“开花”,其从中抽取利润,总共获利三千余元。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丁荣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上诉人丁荣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丁荣莉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属实,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丁荣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维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丁荣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上诉人丁荣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