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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陆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