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碧,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大学文化。2013年4月8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碧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碧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购买军装、军衔等军用物品,先后多次以穿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装,佩戴武警上尉、中尉军衔、持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等方式,冒充军人实施以下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现金17580元。1、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碧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皮肤性病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及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称自己是武警宁夏总院军医,冒充军人身份应聘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泰和医院工作。期间,于2014年4月至12月,骗取石嘴山市惠农区泰和医院职工景某某现金3200元、张某甲现金500元、马某某现金500元。2、2013年夏天,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刘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发生性关系。3、2013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蔡某,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3800元。4、2013年底,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被害人王某甲,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3500元。5、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餐厅吃饭时认识被害人赵某,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500元。6、2014年7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认识被害人金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发生性关系,并骗取现金400元。7、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被害人翟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并骗取现金500元。8、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乙,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1000元。9、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魏某认识被害人高某,被高某识破其虚假身份。10、2014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乙认识后,以谈恋爱为由骗取现金3200元。11、2014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认识朱某,谎称自己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前任院长是亲戚关系,被朱某识破其虚假身份。12、2014年11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丙,骗取对方信任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骗取现金480元。13、2014年12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宫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并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碧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碧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第十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外,对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案发前其已将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400元归还;第十三起犯罪事实中,其称与被害人宫某某相识不足十二小时,未曾见面,没有发生性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碧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购买军装、军衔等军用物品,先后多次以穿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装,佩戴武警上尉、中尉军衔、持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等方式,冒充军人实施以下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现金17180元。1、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碧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皮肤性病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及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称自己是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军医,冒充军人身份应聘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泰和医院工作。期间,于2014年4月至12月,骗取石嘴山市惠农区泰和医院职工景某某现金3200元、张某甲现金500元、马某某现金500元。2、2013年夏天,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刘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发生性关系。3、2013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的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蔡某,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3800元。4、2013年底,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王某甲,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3500元。5、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餐厅吃饭时认识被害人赵某,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500元。6、2014年7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认识被害人金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发生性关系,并骗取现金400元,后已通过ATM机归还。7、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翟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发生性关系,并骗取现金500元。8、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乙,骗取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1000元。9、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魏某认识被害人高某,被高某识破其虚假身份。10、2014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乙认识后,以谈恋爱为由骗取现金3200元。11、2014年10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认识被害人朱某,谎称自己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前任院长是亲戚关系,被朱某识破其虚假身份。12、2014年11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丙,骗取对方信任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骗取现金480元。13、2014年12月,被告人王碧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军医,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宫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处对象为由多次给对方转发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武警衬衫2件、武警冬作训服1套、武警围巾1条、武警毛裤1条、武警V领衫1件、武警内腰带1条、武警外腰带1条、武警冬帽1顶、武警上尉肩章2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战地靴1双、迷彩作训鞋1双、武警警帽1顶、07式武警体能训练短裤1条、07式武警围巾1条、07式夏单裤1条、07式夏长袖衬衫1件、07式武警短袖夹克1件、07式武警常服1套、07式武警礼服1套、万达电影城银川东方店电影票2张、火车票1张、杜蕾斯安全套4个、台电科技U盘1个、LANDROVER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手机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宁夏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2张、军装照片22张、武警警官证空皮1本、武警警官证1本、07式软名牌5个、07式武警胸牌1个、07式级别略章4袋、07式士官军衔2套、07式军龄略章1盒、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1本、07士兵肩章1副、07式迷彩作训服1套;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交易凭证;武警宁夏总队政治部保卫处关于请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王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违法犯罪行为的函;宁夏教育厅学生处的证明;被告人手机照片;证人潘某某、李某、黄某、哈某某、魏某、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景某某、张某甲、刘某、蔡某、王某甲、赵某、翟某某、金某某、朱某、张某乙、王某乙、高某、王某丙、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碧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冒充军人身份,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钱财、玩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碧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碧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刑教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碧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碧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碧违法所得的财物17180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王碧犯罪所用财物:武警衬衫2件、武警冬作训服1套、武警围巾1条、武警毛裤1条、武警V领衫1件、武警内腰带1条、武警外腰带1条、武警冬帽1顶、武警上尉肩章2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战地靴1双、迷彩作训鞋1双、武警警帽1顶、07式武警体能训练短裤1条、07式武警围巾1条、07式夏单裤1条、07式夏长袖衬衫1件、07式武警短袖夹克1件、07式武警常服1套、07式武警礼服1套、军装照片22张、武警警官证空皮1本、武警警官证1本、07式软名牌5个、07式武警胸牌1个、07式级别略章4袋、07式士官军衔2套、07式军龄略章1盒、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1本、07士兵肩章1副、07式迷彩作训服1套万达电影城银川东方店电影票2张、火车票1张、杜蕾斯安全套4个、台电科技U盘1个、LANDROVER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手机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宁夏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2张,待本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一并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解 睿人民陪审员 王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