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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明东与陆华平、陈姝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东,陆华平,陈姝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4号原告:徐明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310483261。被告:陆华平,经商。委托代理人:蒋达才,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200710986899。被告:陈姝雅,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蒋达才,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200710986899。原告徐明东与被告陆华平、陈姝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东委托代理人徐承林,被告陆华平、陈姝雅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达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明东诉称:徐明东与陆华平系朋友关系,陆华平因资金周转找到徐明东借款,徐明东于2014年10月27日借给陆华平200万元。陆华平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陆华平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陈姝雅与陆华平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提起诉讼,要求陆华平、陈姝雅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陆华平、陈姝雅承担诉讼费用。陆华平、陈姝雅辨称:1对本案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约定的利息是年息2分,而徐明东是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计算有误;2陆华平是做房地产开发生意,资金周转比较困难,但手中还有开发项目没有清盘,愿意用手中的房产进行冲抵。徐明东就其诉求举证1、徐明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明东基本信息及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帐凭证一份,证明陆华平向徐明东借款200万元和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以及徐明东通过银行转帐200万元给陆华平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陆华平、陈姝雅系夫妻关系。4、陆华平向他人借款的借条复印件,证明陆华平在平时借款时对约定利息书写不规范的事实。陆华平、陈姝雅质证:对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年息2分,徐明东主张月息2分没有依据。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两张借条约定的年息并不能证明陆华平对利息书写不规范,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陆华平、陈姝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明东与陆华平系朋友关系,陈姝雅与陆华平系夫妻关系。陆华平因资金周转找到徐明东借款,2014年10月27日,陆华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立明“徐明东人民币计贰佰万元整,(年息2分)20%”。徐明东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卡转帐200万元给陆华平。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陆华平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现徐明东提起诉讼,要求陆华平、陈姝雅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陆华平、陈姝雅承担诉讼费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利息应按多少计算。陆华平出具的借条立明“(年息2分)20%”从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是年利率。年息2分远远抵于银行存款利息,与民间借贷追求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目的相违背,也违反了日常生活法则,应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年利率20%应当作为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本院认为:陆华平向徐明东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陆华平、陈姝雅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徐明东要求陆华平、陈姝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徐明东要求陆华平、陈姝雅按年利率24%给付借款利息,没有依据,根据借条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确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华平、陈姝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徐明东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0元,由原告徐明东负担1150元,被告陆华平、陈姝雅负担24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春慧审 判 员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