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朝芬与胡宏英,胡宏勇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芬,胡宏英,胡宏勇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刘朝芬,女,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胡宏英,女,生于1973年6月1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胡宏勇,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原告刘朝芬诉被告胡宏英、被告胡宏勇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朝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宏英、被告胡宏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芬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芬撤回对被告胡宏英、被告胡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刘朝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