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曹相光、张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相光,张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曹相光。起诉人:张奋。本院收到起诉人曹相光、张奋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台州市黄岩区公证处2005年11月19日在﹤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公证机关的盖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曹相光、张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为民审 判 员 洪金献代理审判员 李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