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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曹相光、张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相光,张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曹相光。起诉人:张奋。本院收到起诉人曹相光、张奋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台州市黄岩区公证处2005年11月19日在﹤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公证机关的盖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曹相光、张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为民审 判 员  洪金献代理审判员  李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