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普美丽申请执行潘勇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美丽,潘勇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普美丽,女。被执行人潘勇钱,男。本院在执行普美丽与潘勇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396号调解协议确定:被告潘勇钱支付原告普美丽欠款3450元。现34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396号调解协议确定:被告潘勇钱支付原告普美丽欠款3450元。现34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向仙 来源:百度“”